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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民族团结进步创建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(七)

Time:2022-09-23 浏览次数:834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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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

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,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〉的决定》修正。

目 录 
序 言
第一章 总 则
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
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
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
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
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
第七章 附 则 




第七章 附 则


第七十三条 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,为实施本法分别制定行政法规、规章、具体措施和办法。

自治区和辖有自治州、自治县的省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,制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。

第七十四条  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,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