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 录 序 言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第七章 附 则 第七章 附 则
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,为实施本法分别制定行政法规、规章、具体措施和办法。
自治区和辖有自治州、自治县的省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,制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。
第七十四条 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,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。